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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高龄老人补贴每月不低于50元 惠及25万老年人

日期: 2016-09-02
  近日,民政部下发《关于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情况的通报》,表示我国已经陆续在省级层面出台了经济困难的高龄、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。
 
  截至目前,全国已有26个省份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,20个省份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,17个省份出台了护理补贴政策。在已出台高龄津贴的这26个省份中,大多数地方对80岁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。其中,天津高龄津贴额度最高,可达到500元。
 
  据辽宁省老龄委介绍,目前我省依然按照此前政策执行,暂无调整计划。早在2013年1月1日,我省就下发了《关于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》对于户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(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),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(不计算家庭收入之中)。其中,低保对象所需资金在低保金中列支,省在分配低保资金时对各地给予补助。低保边缘对象所需资金由各市、县(市、区)自行负担。这项政策惠及25万老年人。
 
  与此同时,从2015年起,我省也下发了《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、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》,补贴对象包括具有辽宁省户籍的城乡低保户、低保边缘户家庭中80周岁以上(含80周岁)高龄老人和60周岁以上(含60周岁)因进食、穿衣、个人卫生、如厕、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,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,经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失能、半失能老人。
 
  《通知》规定对经济困难的高龄、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,由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、物价变动情况和材料状况自主确定,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。有条件的地方,可指定统一的市级补贴标准。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、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兼得,已补贴标准高者为准。这项政策惠及全省近4万老年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