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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年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 不得以放弃继承权

日期: 2016-09-02
  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,老年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。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、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
 
  昨天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《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(修订草案)》的议案,《修订草案》扩展到9章60条,新增29条,修改27条,包括家庭赡养与扶养、社会保障、社会服务、社会优待等。
 
  老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
 
  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,老年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。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、亲属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,强占、分割、隐匿、损毁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,或者闲置老年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。
 
 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按法律程序进行书面约定。成年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。
 
  对老年人富有赡养义务、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、扶养,侮辱、虐待、遗弃老年人,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,由行为人所在单位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
  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赡养老人
 
 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,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。修订草案要求,赡养人不与老人一起居住的,应当经常问候、看望。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、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
 
 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虐待老年人的,赡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,督促改正;情节严重的,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。老年人提起诉讼的,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、帮助老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